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政字〔2022〕44号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22年11月20日
河北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的,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以及先履行程序、后实施的原则;现场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部分;
(二)因设计原因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更好的满足使用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部分;
(六)根据政策的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七)经学校领导研究,认为需要变更的。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方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附表),注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情况,由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并附对工程总造价的调整概算。
(二)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可行性、工程量进行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工程变更审批后,以《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的,另附变更设计文件。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后,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不含)以内的,报该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不含)的,学校工程管理部门会议议定后,由该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10万元(不含)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的,经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变更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5万元的,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报告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须立即进行处理的,处理完成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报告;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50万元的,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报告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校长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须立即进行处理的,处理完成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报告。
第十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审批意见;
(二)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三)工程变更方案(变更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对工程造价的调整预算);
(五)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审核管理,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相关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各单位严格审查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现象。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办理现场签证:
(一)临时增补的零星工程项目;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非主体工程施工使用的零星用工;
(三)合同遗漏项目;
(四)隐蔽工程项目;
(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六)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变更;
(七)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允许现场签证:
(一)建设单位招标预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工程费用;
(三)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下列情况的:
1.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等工作;
2.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窝工、停工和降效损失;
3.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4.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5.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
(一)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
(二)签证发生日期、完成日期以及签证提交日期;
(三)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有书面文件,应附后;
(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五)附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并附签证预算,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实测实量确认工程量,并签署意见。跟踪审计单位对签证预算进行审核。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五)款规定执行。
(二)工程签证审批后,《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签证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按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必须在相应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签证单》不予认可,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现场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工程变更/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四)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未对工作进行定量描述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可报经学校提请相应级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一)未履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签证的;
(二)故意肢解工程变更项目,逃避监督的;
(三)编造虚假变更、签证资料的;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政字〔201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变更签证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