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4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2年3月24日
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21〕5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公用基础设施、校园景观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审计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审计方式包括: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各个阶段,与建设进度同步,对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适用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定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变更签证等材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工程价款。
结算审计适用于学校批准的资金起点以上,且不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
(三)抽查审计,对学校批准的资金起点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样审计。
(四)专项审计,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对工程业务活动中重要事项或重要环节,开展专项业务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审计方式包括:
(一)审计监督,根据业务活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管理等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控制管理的审计建议。
(二)审计调查,按照学校要求,对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工程绩效等内容,不定期开展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准备,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项目送审材料,通过完整性审核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项目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意见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审计完成,审计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结果进行沟通,并按相关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如审计结果存在争议,可由审计组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四)审计复审,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结算审计复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审计程序,依据学校内部审计规定等制度开展。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具体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业务审计的,所发生的委托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完成后,应将所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核实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履职不力,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01〕9号)同时废止。